分类:免费中心 更新时间:08-06 来源:网络
企业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是企业以扶贫、帮困、助人、利他为主要内容实施的行为, 是企业慈善的具体表现。不管企业捐赠的目的如何,只要它的内容被界定为慈善行为, 那么对社会就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从微观来讲,一方面, 为慈善事业提供了比较集中的资金来源, 另一方面也对慈善事业的宣传推广起到了正面作用。从宏观来讲, 企业捐助因其资金流向单向性的特征构成了第三次分配, 而且是财富直接转移到最困难和最需要帮助的地方, 有助于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根据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现状,系统分析阻碍我国企业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以及企业开展慈善行为的原因。针对中国企业慈善行为的现状和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企业慈善行为理论,提出推动我国企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新路径:健全法规制度;形成良好理念;建立企业捐赠新模式;规范发展慈善机构。
一、目前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现状
据统计,中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社会提供帮助。为了保障这些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仅靠政府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
然而,中国的慈善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002年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人均捐款只有 0.92元人民币,共计10多亿,大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102398万亿元)的万分之一。和美国相比,2003年美国人均捐款82817美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 (110139万亿美元)的 2.19%。中美人均慈善捐款相差了7300多倍。但是,在我国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慈善事业,数字更加让人沮丧。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显示,中国大陆企业家每年用于慈善事业的资金占当年GDP总值的0.05%,而在美国这个数字是 2.77%左右,在欧洲和日本,这个数字在 0.7%和 0.8%左右。一份来自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所获捐赠的 70%都是来自国外及港台,内地富豪的捐赠仅占 15%。
这是一个让人感觉很尴尬的现象:在提倡“乐善好施”的有着5000年文明的泱泱大国,却存在着这样巨大的反差,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在西方,人们形象地把政府、企业和民间组织比作“社会板凳的三条腿”。现在中国的情况是政府这条腿太长,民间组织这条腿太短,而企业这条腿形似残疾。
二、企业慈善行为的内容
通过对近年来中国企业慈善涉及领域的考察研究,在企业慈善内容上呈现以下状态:
首先,近年来中国企业慈善行为多集中于社会突发事件。企业捐赠最多的领域分别为扶贫济困、灾害救助等社会危机。据《中国企业家》近期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国内企业慈善捐赠中,84%的企业的捐赠领域都指向“扶贫”和“赈灾”,而跨国企业的捐赠多集中于“科研教育”方面。
其次,中国企业慈善行为具有分散性、随意性、缺乏战略性部署。从企业慈善行为的动机来看,中国企业实施慈善行为的主要动机往往是来自外部力量,比如政府、社会组织的倡议号召。实施慈善行为的目的大多仅限于“积善行德”,赢得公众的好感,具有短期效应,缺乏长期战略性部署。而国外企业捐赠行为大多是纳入到企业长期战略布局中,作为企业战略规划的一部分来考虑,具有计划性和可持续性。
三、阻碍我国企业慈善事业发展的因素
(一)经济因素
从经济上来说,我国企业目前大都处在原始积累和规模扩张阶段,由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很多企业不得不将有限的精力、物力与财力集中于自身的发展与扩张上,因而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捐赠的企业较少。
(二)社会公众慈善理念的缺失。
社会转型时期各种价值观碰撞,,无法凝聚成高尚的以慈善为基础的公共道德观,甚至还出现道德滑坡的现象,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心向善的风气远未形成,,抱有消极看法和持观望态度的人居多。此外,多数人只将行善看作是单纯的道德追求,而没有将其提升到社会责任的层面上,,不能将其看作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并将不断发展的社会事业,从而缺乏科学经营管理的正确理念。即使有小部分企业参与了,也采取低调的方式。如2004 年《福布斯》“慈善排行榜”上位居首位的上海瀛通集团从结果公布后就一直拒绝媒体采访,其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的环境不适宜过多宣传。上海浦东银行也认为他们的捐助只是纯粹的、不求回报的慈善行为。这些情况说明了企业参与慈善事业欠缺公众支持力量。
(三)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动机和决策不足
大多数企业在“赚取最大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短视地选择前者,企业很难从长远的战略看待慈善事业。相应地,在企业文化中对慈善参与的表达力量微弱,企业的慈善理念和社会公共责任感淡薄,从而无法提高企业行为对社会和环境所产生的正面影响。因此,企业的生存也难以长久。
(四)慈善机构建设水平低下
企业慈善表达渠道单一,而且多数为半官方性质,民间组织力量薄弱,不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首先慈善机构的理财能力不高是企业不愿参与慈善事业的关键所在。由于慈善组织的运行缺乏透明度,公众无法监督,企业就不愿捐赠。其次,慈善机构的组织建设还不规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从慈善机构的发展水平来看,国家在2004 年通过的《基金管理条例》中没有放开“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权力,是有一定道理的。
(五)立法滞后
尽管近几年出台了不少法规,但整体来看,法规政策滞后是我国企业慈善事业停步不前的原因之一。2005 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是规范慈善公益分配的基础立法之一,但在非公募基金会设立权利上,本来规定只要有两百万元的私人资金便可以注册,但条例中关于有一个官方主管单位才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要求,使企业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又一次失去了法律依据。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国内企业的慈善和公益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2001 年由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赢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是直到现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尚不明显,税收优惠法律还不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