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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言 4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概述-4
(一)概念-4
(二)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主体和立法内容-4
(三)历史发展-5
(四)地方立法权主体的变动引发的思考-6
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6
(一)欧洲-6
(二)美国-7
(三)韩国-8
三、设区的市立法权控制的必要性-8
(一)立法权限过于广泛-8
(二)保障地方自治和防止地方立法权泛滥-9
(三)减缓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压力-9
四、设区的市立法权运行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10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10
(二)地方立法的“部门利益化”10
(三)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立法能力不足11
(四)设区的市立法引发的冲突 12
五、结语-13
参考文献-14
摘要: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弥补地方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不足,在限制国家权力,规范地方权力,理顺中央和地方事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文章通过介绍设区的市立法权由来以及对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学习研讨,引发对设区的市立法权控制的思考,扩大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仍需对设区的市立法权加以控制,减少地方立法权引发的冲击反应,并针对现有的立法体制下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立法法》 设区的市 立法权 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