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01-13 上传会员: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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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国外立法上已有几百年历史。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须同时具备有法定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有主观过错等四个要件。但是此项制度并非完美无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存缺漏。主体范围的狭窄、法定事由的稀缺,赔偿数额的不明确以及举证困难等问题,都增加了无过错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笔者通过初步的研究,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性质、功能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通过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的方法,总结出目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加完善。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 第三者 侵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2
1.1离婚损害赔偿的沿革. 2
1.2 离婚损害赔偿性质与功能2
1.3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2
1.3.1主观过错.3
1.3.2 违法行为3
1.3.3 损害事实3
1.3.4 因果关系3
2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则和不足.4
2.1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要求过高4
2.2法定违法行为范围过于狭窄.4
2.3缺少对案件中弱势一方举证困难的救济4
2.4 未对违法行为得逞故作出明确规定.5
2.5未对第三者的这人进行明确规定5
2.6对于赔偿金额的范围为做出明确的规范与确定.5
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及依据6
3.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6
3.2 侵害类型.6
3.3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6
3.4夫妻双方的健康状态,经济情况和谋生能力7
3.5经济水平7
4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8
4.1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8
4.2扩大法定违法行为的范围8
4.3对受害方的举证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8
4.4对“与他人同居”和“家庭暴力”的程度进行明确规定9
4.5将“第三者”确定问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9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