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提纲 更新时间:08-26 来源:网络
在经济和科学技术都迅速进步的当代社会,国外的代理购买物品因其 特有属性,这种模式便在生活中蔓延开,据此面对此种货物购买的方式,无法给予相对清晰地规制,因此大量的从事该经营活动的人存在侥幸心理,事实上,许多从事该经营活动的人也没有对其本质有深入的了解,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了相关法令。李某因从事该行业被入罪这一案件,便引发人们的深入探讨。
一、案情基本介绍
(一)案由
离职空姐李某于2008年起在淘宝网上销售韩国化妆品,起初从韩国化妆品商店进货。结识褚某后,由褚某从免税店低价购入化妆品,再由李某和男友石某随行李携带入境,一年累计偷逃税款113万余元。检察院对李某、褚某、石某三人提起公诉,指控三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金额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机场两次查验出的货物,应缴税额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累计交易总量所推算出的偷逃税款金额109万元。此前,褚某曾两次因被查出携带大量未申报纳税的化妆品而受到行政处罚。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院判决如下:李某、褚某、石某三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主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处褚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石某有期徒刑5年。判决后,李某、褚某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对此做出了二审裁定。认为北京市第二中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发回重审。而后,北京市第二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重审,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罪名成立,但对于偷逃税款数额的指控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依照海关当场查获的货品所应缴纳的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法院认定李某、石某及褚某三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作为主犯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褚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石某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对三人偷逃的税款继续追缴。李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的上诉案进行终审,作出裁定。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褚某、石某三人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条件,成立此罪,一审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晰,证据切实且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适当,审判过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李某与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分歧意见
海外代购是消费者委托代购者在国外购买特定商品,运至国内交付消费者,并由消费者支付对价及委托费用的行为;或者是依据买卖合同,将于国外已购置的商品运至国内直接交付消费者,并由消费者支付对价及运输费用的行为[1]。作为一种随社会发展产生的新鲜事物,其在法律中的性质评价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故此案一出,极具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合法。由于我国目前对代购行业的监管法律并不完善,并未有明确禁止代购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海外代购行为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如果直接适用刑法或行政法对其加以苛责,会引致不良社会效果,也不利于该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李某的行为违法,其行为规避了海关对出入境货物的监管,应认定为走私行为。该行为不但违反了海关一系列法规,而且还违反了《刑法》中走私犯罪的规定,故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合理合法。
同时本案还存在李某是否具有走私偷逃税款的故意的意见分歧,李某辩称并不知道其携带化妆品入境需申报并纳税,也不知晓其行为性质属于走私,没有规避海关监查及逃税的故意。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客观定罪[2]。但是检察院认为,李某曾任职空姐,必然会知悉海关相关法规中对旅客携带物品的的有关规定,且其同伴褚某此前曾两次因私自携带大量化妆品入境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属知法犯法,故应当认定其李某主观上有走私的故意。
此外,对于本案对李某量刑是否适当亦存在分歧。据《刑法》的规定,多次走私未处理的,其定罪量刑的金额依其累积总逃税金额认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共计偷逃税款113万元,但由于褚某曾两次因走私被海关处以行政处罚,其数额是否应计算其中有争议;一审法院未能准确核实海关提供的证明以及不能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已销售货物全部入境与否。故终审法院以李某三人现场查获的化妆品进行逃税金额的认定,WWw.eeelw.coM故其逃税金额最终被认定为8万元,主犯李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有观点认为,如此判决对李某判处过重,因为此前因代购入刑的两起案件,与李某涉案金额相近,均被处以缓刑,相比之下有处刑过重之嫌。但是有另外的观点认为,根据《刑法》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偷逃税额满5万元且不足15万元的,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因此李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量刑于法有据。
(三)争议焦点
结合前文所述分歧意见,总结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点:
其一,海外代购行为是否存在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违法的评价,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李某行为合法或违法,在理论上涉及到经济活动中行为合法或行为违法的划分标准,即目前我国是否具有直接针对电商海外代购行为所做的禁止性规定。
其二,能否认定为走私犯罪中“明知”。走私普通货物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故李某是否“明知”携带大量化妆品未经申报纳税入境的行为属于走私,即有无走私犯罪的故意,对确定李某是否构成该罪起关键作用。
其三,能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如若李某的行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那么其行为就要满足《刑法》中该罪的主客观要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走私对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货物,物品,货物及物品。与之对应的可以构成三个具体罪名。可见,走私的具体对象不同,对于具体罪名的认定也不同。[3]李某的行为构成其中的哪个罪,取决于李某走私对象究竟应认定为货物还是物品。
其四,是否对行为人李某的量刑过重。对于李某走私犯罪的量刑,法官是应当严格依照刑法规定量刑,还是应当将我国当前“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海外代购的社会现实状况两相结合来灵活量刑予以轻判,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