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论文题目大全 更新时间:04-24 来源:网络
尽管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从16世纪发展至今,但无论是国际法习惯以及国际条约、各国宣言、声明、各种外交文书,还是国际法院的判决,均未对该概念进行严格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即便是承认人道主义干涉具有习惯国际法地位的学者,也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只是一个具有一定法理依据的理论性概念,只具有应然性层面的地位,还不具有实然的法律外观。因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其定义、进行干涉的条件,还是对不当人道主义干涉的救济途径,都还需要国际社会进一步探索。
(一)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必须符合的条件
人道主义干涉制度在国际社会的运用过程中的表现并非尽如人意,有时甚至会引发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但是基于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必要性,我们应该从过往惨痛的人道主义灾难中吸取经验,总结出对他国进行干涉的必要条件,来限制人道主义干涉的无端滥用。
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国家对内具有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对外需要进行国际交往和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在对内统治的过程中,维护国民的基本人权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之一。在爱德和凡·胡佛等人看来,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第二,保护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 韩大元,《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载于《法学论坛》,2005年11月。]]。当一个国家确实陷入“失能”状态,即国家四分五裂、内战频繁、无力保障大多数国民的人生安全、财产安全以及作为人的生存的基本权利,笔者认为在此前提条件下国际社会是可以在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下、通过特定的程序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称之为“国家失能”状态呢?当国家丧失部分最基本的经济、政治、军事或外交职能,不再能为国民提供相关保护时,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是国家瘫痪,即一国内部发生冲突,政治腐败,经济崩溃,国家混乱,人权记录恶劣,国家趋向解体以及政府失去能力等[[[] 张春、潘亚玲,《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7期。]]。例如,安理会通过733号决议以及794号决议,对索马里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当时的索马里,政府倒台、经济崩溃、犯罪行为猖獗、饥饿疾病蔓延,毫不夸张地说,索马里已基本丧失全部职能,国家陷入瘫痪境地。国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对国家不信任导致国家凝聚力涣散,对法律秩序失去遵循的信仰,行为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约束,更加加剧了国家的动荡局势,这个时候需要外力来代替政府作为,维持国家局势。
其二是一国直接从事侵犯人权的行为,即一种可称为专制、独裁或执行种族歧视政策的国家的行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国家失能[[[] 张春、潘亚玲,《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思考》,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7期。]]。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实现阶级意志的机器。而在一个国家内部绝大多数都由多民族构成的,但也存在极少数的像日本这样由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有着共同心理素质的民族共同体,基于共同的心理认同,当个别民族掌握了统治地位,就易产生对其他民族进行人道主义犯罪。狂热的日耳曼民族主义者希特勒认为雅利安民族是世界上最伟大的民族,而犹太民族则像寄生虫一样寄生于别的国家,是劣等民族,应当被消灭,由他推动的种族灭绝屠杀了约600万犹太人。一个国家内部有组织、有秩序的进行大规模侵犯人权是极其可怕的,普通民众根本毫无还手之力,因而需要国际社会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二)完善人道主义干涉机制
人道主义干涉沦为大国强权与政治扩张的情形时有发生,其违法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需要探索的就是如何在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之前根据种种迹象提前进行预警、当人道主义干涉不可避免地发生之时采取行动及时制止以及事后对不当人道主义干涉产生的后果进行救济,使其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1.事前的预警机制:出台人权报告审议人权状况
所有重大事件的发生都有迹可循。无论是国家崩溃导致人权难以保障,抑或是国家以公权力进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径,其实都有迹可循,而建立人道主义干涉的预警机制就是要抓住这些迹象。
第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定期出具各国人权报告,并通过审议。每年的中美人权报告大战让我们认识了人权报告这一词汇。目前来看,人权报告是以美英为首的西方大国对我国国内事务横加干涉的有力武器。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评头论足,处处挑刺,实际上是为了宣扬西方国家所谓的普适价值,进行文化渗透。如果是由联合国大会下设人权理事会充当公正中立的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出台的人权报告,在笔者看来,是有可取之处的。定期对联合国成员国进行人权状况考察,从而出具报告书,这一行为对于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具有预知功能和警示的作用。用联合国的威严震慑住普通侵犯人权行为,也就减少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发生。
第二,对人道主义的调查程序进行完善。一般情况下,对一个国家进行侵权状况调查,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事前调查没有切实规定由哪个机构进行,而这恰恰让有心利用人道主义干涉来攫取其他利益的国家有了可趁之机。联合国宪章第34条:“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四条,http://www.icrc.org/.]]。”人道主义干涉之前进行调查的时候,其是否会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不得而知。因而,该项调查程序是由安理会进行,又或者是授权人权理事会进行更为合适,在此不再讨论。
2.事中的制止机制:联合国安理会对不当干涉的制止
诸如北约对科索沃采取空中打击、美英联军绕开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对伊拉克进行武装军事干涉的行为时有发生,类似的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证明了允许使用强制性的应对措施来终止干涉国在被干涉国家进行的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的必要性。如果安理会在人道主义危机下,无法采取对等的反应措施,其将无法实现维系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体系的职能。如何赋予安理会以权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将不利后果降低到最小,才是我们应该考虑的内容。(在此,笔者是假设所有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集体机制做出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决定都是有据可依的、都是集体意见的结果、排除了某些大国在幕后进行操控的。)
联合国现有人权机构40多个,按职能可以分成职司性的和非职司性的两大类,共同构成了今天联合国系统内庞大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权活动的机构体系[[[] 朱峰,《人权与国际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其中,笔者认为当不当人道主义干涉发生时,能直接有效发挥作用的,即联合国的基本职能机构,主要有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秘书处。
当某些国家为了强权或霸权的目的,利用“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借口,进行军事干涉的时候,事实上必然造成该地区的军事冲突和动荡局面。在一般国家内部分裂、民族矛盾突出的地区,都会有“蓝盔”进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当人道主义干涉的制止,笔者认为也需要维和部队来完成。被干涉国家如果认为该“人道主义干涉”行动是违反干涉的必要条件的,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提出申请,要求派遣维和部队或军事观察团制止干涉行为。经由安全理事会决议,表决采用“双重表决制”,即一方面15个安理会成员国中至少要有九票赞成维和行动的派遣,同时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中不能有任何一国投反对票。至此,维和部队的派遣通过安理会决议,再与东道国缔结同意协定才能派遣。
维和部队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维护中立的非军事区域;执行脱离接触协议;督促有关方面的撤军;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外来干涉;阻止非法越界和渗透,维护当地法律和秩序等[[[] 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7页。]]。《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采取集体行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利和责任。一般情况下,由联合国请会员国提供部队、人员、设备等物资,组成独立的维和部队,服从联合国的作战指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安理会可以视情况授权区域组织,行使其维持和平的职能。
维和行动的部署不是一蹴而就的,从通过决议、组建部队到真正参与到东道国的不当人道主义干涉的调停是有一个不算短暂的过程的。然而,在此期间,可能国际局势已经发生多番变故。因而联合国秘书长可以直接参与人权活动,以其秘书长的身份与影响力从事不当人道主义干涉的制止的斡旋活动。1979年第34届联大曾通过决议强调,秘书长在防止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活动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具有借鉴和参考意义的典型有1984年6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瓦尔德海姆在两伊战争期间分别在德黑兰和巴格达设立了两个视察小组,以防止对平民区的攻击,并呼吁保护战争中的战俘和难民。秘书长还可以与有关国家进行接触,要求其停止干涉行动、撤出武装部队等。秘书长在这一期间的行动将为联合国维和部队维和行动的部署争取到宝贵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