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职称论文库 更新时间:11-07 来源:网络
前言
苹果与佰利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外观设计的关注,起初,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苹果手机(iPhone6)侵犯了佰利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随后,苹果公司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该处理决定,判定苹果公司未侵权。
该系列纠纷的焦点是佰利(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以及苹果公司是否侵犯了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苹果公司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的争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涉案专利是不是现有设计;2.手机的哪些设计是容易引起关注的部位;3.手机外壳的设计空间是大是小;4.惯常设计的组合能够构成新设计。在苹果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一案中,法院审理的重点主要在于:1.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专利的区别设计是否为功能性设计;2.涉案专利与诉侵权专利的区别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3.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两者是否存在着其他容易察觉到的明显区别。
两家公司的专利纠纷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其中有关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仍引人深思,尤其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双方争议的焦点。要弄清楚苹果佰利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始末,就必须要对外观设计做进一步的探究。
因此,本文以“论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为题,从不同方面对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进行论述,并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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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观设计的基本概念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外观设计通过对产品做出的新颖美观的外在式样来促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促进产品销售,从而增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正因如此,大多企业愿意投资于外观设计领域,以加强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很多国家也倾向于以权利保护的方式激励新设计的应用。[ 冯晓青 刘友华 著《专利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008年的《专利法》第二条]日本《意匠法》中的定义也与之类似。[ 日本的《意匠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由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各国对外观设计定义的表述有所差异,但对外观设计的特点及要素的要求大都一致,包含了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这也是外观设计能够受到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可能性条件,这些要素的组合与商标和作品的构成要素会存在重合。
(二)外观设计的特点
1.外观设计必须应用于产品之上。这里所说的应用于产品之上,是指和产品结为一体,因此外包装设计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2.外观设计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是以追求实用功能为目的。[ 刘春田 主编 《知识产权法》 (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页。]首先,美感判定有强烈的主观性,对外观设计的美感要求不宜过高。其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美学思想,不是技术思想。
3.外观设计要适合于工业应用。外观设计的保护不能延及带有设计者的创作激情的作品中反映出的作者的感情,因为它是无法通过工业手段复制的。这里的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 刘春田 主编 《知识产权法》 (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