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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基本概念
股东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的产物,因而公司法十分注重决议的程序正义。导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主要是股东会的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例如会议的召集和决议方法没有依照程序。除了程序瑕疵以外,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存在瑕疵也会导致决议的可撤销。决议可撤销与之前所述的决议无效有本质不同。决议可撤销的侧重点在于维护公司运行的效率,当股东会决议的作出过程有违程序正义,法律会给予遭受不公正待遇的股东们以否定决议效力的权利。可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只有当事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主张,法院不主动干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体现了公司法的自治精神。而决议无效的侧重点则在于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和保障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因而利益相关人均可在任何时候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解读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为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章。由于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十分重要,存在独立价值。股东若因为程序瑕疵没有出席会议或虽然出席了会议但没有行使的表决权,会对自己损失的利益以及诉讼需要支付的成本进行衡量,作出判断是否提起决议可撤销之诉。针对决议违反章程的程序瑕疵,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而规定的公司宪章,效力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与《公司法》一样拘束公司、股东及高管们的行为。其严重程度不至于列入决议不成立,所以属于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是因为公司法尊重公司的自治。即使各国有将其归入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两种情形,显然也是作为决议可撤销更为合理。
由于公司法中关于程序瑕疵的规定较为抽象,此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进行了例举,具体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股权登记、会议记录及签署等事项。股东会的召集是股东会的重要程序,因为这标志着股东会决议的开始。[[[] 姜战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研究——股东会对股东权的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第687页。]]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当然会影响到决议的公正性。召集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则可分多种情况,例如对象瑕疵、时间瑕疵、通知方式存在瑕疵等。关于召集需要通知的对象,股东会或股东会进行决议,应当通知公司的全体股东,让其知晓股东会的召开。关于通知的时间,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15天通知全体股东,除非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而股东会则不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商议而更改法律规定的通知时间。关于召集方式,我国的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但是各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进行约定,如必须以公告方式作出或口头、电话作出都可。如果通知方式违反了公司章程也可构成决议撤销的事由。表决方式是指股东们为了作成股东会决议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程序与方式。由于股东会决议依赖资本多数决原则,因而表决方式当然会影响决议的效力。例如表决权的计票是一个实践中极其产生争议的难点。主要是关于弃票权究竟应当归于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表决权如果未到多数通过实则是没有形成决议,但如果误把弃票算成赞成票导致计算存在错误当时并未发现,则可以认定形成决议成立的外观,相关权利人可以在事后提起决议可撤销之诉。WWw.Eeelw.COM
由于我国公司法引入了“三分法”立法体例,增加决议不成立的事由,严重的程序瑕疵归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法律后果,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可撤销事由的违法性。例如股东会决议会场环境吵闹无法通过详细的讨论作出决议却强行通过了决议,就明显属于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股东会决议瑕疵十分轻微的情况,严重程度并不足以导致决议撤销的法律后果,例如如果股东会只是推迟召开了半小时,某些股东就此瑕疵提出可撤销之诉。这样的情况的确符合决议可撤销规定的情形,但如果撤销股东会决议显得没有必要。一方面,股东会决议召开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入诉讼程序更是会对公司的效率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股东会决议撤销的效力不仅对公司内部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损交易市场的安全性。因而实践中,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经常也会以瑕疵过于轻微驳回诉讼请求。事实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裁量驳回制度,例如日本就在其商法典中明确的作出了规定“法院如果认为提起撤销决议之诉,决议的召集程序虽然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但违反的事实没有严重到影响股东会决议时,可以驳回请求。许多学者也从对裁量驳回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李建伟教授就认为股东会决议对决议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只是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不必一定撤销之”。裁量驳回制度主要衡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团体意思是否得到真实表达与决议的效率性相平衡,另一个问题是司法介入的正当性与司法应当给予公司自治的权利相平衡。[[[] 华忆昕:《论程序瑕疵股东会决议效力裁判中的裁量驳回制度》,《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法律没有名文对裁量驳回制度进行规定会造成裁判中的不确定性,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会导致司法不经济的问题产生。因而笔者认为,在以后的司法解释或公司法修订中应当加入有关股东会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