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文献标注 更新时间:11-21 来源:网络
[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涉外侵权行为的基本理论;其次详细论述了传统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相关学说,并介绍了各国在理论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然后指出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最后结合我国的理论实践,指出我国在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提出相关的改进方向。
[关键词]涉外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法 法院地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之下,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而各个国家的公民的人际交往也不再仅仅局限于本国,出国旅游、劳务等不再是稀奇的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之下,侵权案件的类型也随之开始增多,由此引发了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发展的新思考。
一、涉外侵权行为的概述
(一)涉外侵权行为法律概念
何谓侵权,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WWw.Eeelw.com[1][[注释]
[1] 张潇剑《国际私法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页。]侵权行为的概念由来已久,早在罗马法时期,侵权行为即被称作“私犯”。结合国际私法关于对涉外法律行为的定性,可以得出,涉外侵权行为即在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法律关系,如案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一方为外国人,或者案件的事实或结果发生在外国等。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被称之为侵权行为之债,意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在人身、财产方面受到损失,此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为了消除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加害人必须视损害结果,或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害等。
(二)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侵权行为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主观过错、违法性和因果关系。
尽管如此,各国在立法规定中仍不尽相同。比如法国规定,具备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方能构成侵权行为。日本法则在此基础上增加加害人须有行为能力这一要件。
除了在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以外,各国在归责原则、责任形式以及赔偿数额等方面亦不尽相同。在此情况之下,各国在认定侵权行为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关系问题上就会存在差异,结果也会大相径庭。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正确处理案件,确保审判的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则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理论及实践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中。此后,我国侵权冲突法一直鲜有进展,直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公布和施行,成为我国当代侵权冲突立法的最高成就。该成就表现在,不仅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修正,而且针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设置了全新的规则。另外,该法中有关国际私法总则性的规定也适用于侵权冲突的法律选择。通过对该法的总结,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侵权行为地规则,该法保留了《民法通则》的做法,但将其适用范围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扩展到“侵权责任”,解决了以往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第二,在共同属人法规则方面,该法一改以往共同本国法和共同住所地法并存的局面,以共同经常居住地法进行替代并反映国际立法中单一连接点的立法趋势。[13][[13]万鄂湘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314页。
第三,允许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合意选择准据法,并且是采用无限意思自治扩大准据法选择范围。
第四,为一些特殊且典型的侵权行为,如涉外产品责任、侵害人格权以及知识产权这三种侵权类型量身制定了法律选择规则。
上述所说之规定,比之之前的立法,在法律选择上更具有灵活性,这也是我国在侵权行为立法上努力保持与国际相一致水平的表现。但是,立法当中仍然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难以解决一些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比如:
第一,没有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是国际上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成果,已经被许多国家引入立法当中。但是我国没有,结果是现在采用的侵权法律冲突规范太过僵硬且存在缺陷,未能为复杂多样的现实问题提供更好的解决方式。
第二,立法规定不够全面,只规定了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适用,而关于过失的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免责要件的范围及效力等这些实质性问题,我国立法仍然存在缺陷。
第三,关于我国规定的“双重可诉原则”,该规定最初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当中国公民作为被告时的利益,但是,立法者没有想到的是,当外国公民作为被告时,这一原则同样也保护了该外国被告的利益,而且,重点在于,当该外国被告的行为确是不法行为,但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无疑会损害到我国公民的利益。
上述几点即我国在立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同时也是我国在往后的立法当中应当解决并且重视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立法大致可以参照以下几点进行:
第一,在一般侵权规则中增加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使得一般规定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宣示得以落实。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律,但是,该行为与其他国家具有更密切联系时,适用该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这一规定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到我国立法当中,以弥补仅仅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所存在的弊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可以解决认定行为地时产生的冲突,即使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地不一致,以最密切联系地原则来确定,也可以大大的减少不公平结果的出现。
第二,司法解释应当着眼于涉外审判实践,对于立法中不明确的内容要及时提供相应的补充,以便新法能够更好的施行,同时使新法得到更好的完善。
第三,时刻关注国际上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保证我国的立法水平能够跟上国际立法的步伐,丰富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法律渊源。
结语
在世界经济区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国对于涉外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应当与时俱进,借鉴外国的优秀做法。为适应侵权行为的多样化,理论实践也应当是具有弹性且灵活的,在传统的原则之上,引入更为先进的理论,这样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侵权行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