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答辩自述 更新时间:04-13 来源:网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实施,此次保险法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引起了有关各方的广泛关注。修改后的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新法虽对保险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是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新保险法有哪些新变化,对于整个中国保险业又将有哪些影响呢?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简单分析,使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新保险法,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补充性建议。
保险法修订的意义
这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对于完善我国保险法制、改善保险业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规范,有利于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某些规定不够清晰,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纠纷,而这次修订进一步加以明确,这将有利于减少纠纷,增进社会和谐,降低全社会的风险管理成本,形成良好的保险经营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了对被保险方合法利益的保护。保险活动的特点决定了在多数情况下,被保险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各国保险立法都注重对于被保险方合法利益的保护。这次保险法修改,进一步体现了这一精神。例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并加入了禁止反言制度, 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对于理赔程序和时限作出新的规定;对于保险标的转让、受益权丧失的条件、团体保险中的受益人指定,以及共同灾难的保险金处理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三)扩大了保险业的经营范围,为保险业发展创造条件。本次保险法修订,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给一些新生事物以合法地位,并拓展了保险投资渠道,对于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提高了保险经营的规范性要求,有利于保险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唯有规范经营,才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否则会出大事。因此,这次保险法修订,对于保险公司经营的规范性要求进一步提高。各家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各位同仁,应当把它看成是改进管理、提高水平的机遇,而不是把它看成负担。
(五)加强了保险监管职能,有利于提高监管水平。与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一样,我国保险监管水平也是处于处级阶段。这次修订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赋予其更多的职权,也使该部门承担更多的责任。保险法对于保险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制定了基本规范,这将有利于监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增强监管透明度,也有利于明确保险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划分,同时,对于维护监管对象——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也具有积极的作用。此外,保险法就保险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责以及与保险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了相应的规定,这对于改进和加强保险行业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法的修订如此重要,无论是业界朋友,还是学界同仁,或是黎民百姓,都需要认真领会,正确运用之,为做精做强中国保险业努力,使保险业能够真正造福于民。
新保险法对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及影响
(一)道德风险:保险业新的挑战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订立、责任免除、保险金申请手续、如实告知、诉讼时效及解除合同等方面,都提出了修订内容,更加体现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新法的要求,对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适应性修订,修改“如实告知”的表述,完善对保险事故的通知约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修订,莫过于对所有一年期以上产品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此条款的引入,不仅需要保险公司修订保险合同,更对其业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该条款虽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德风险。
案例如:帅英为其母投保康宁人寿保险,该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年龄在70岁以下,帅英投保时,其母已经77岁,经与营销员协商,帅英将其母年龄改为70岁以下投保。数年后其母死亡,保险公司赔付了27万保险金。但随后保险公司向公安局提出,帅英故意虚报其母年龄,构成保险诈骗,应当判处10年徒刑。该案究竟应以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即构成年龄误报,两年之后合同有效?还是应以第一百三十八条处理,即构成保险诈骗,应当判处刑罚?此案难倒各级法院。
从社会危害性来说,虚报年龄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虚报年龄可能使保险公司支付大笔保险金,譬如“帅英骗保案”保险公司就支付了27万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处以刑罚。因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险法》规定了年龄误报条款,他们在精算保险费率时早已将投保人故意错报的情形估算在内,即使投保人错报,其保险公司的精算费率也能保证自身不受重大损失;对于投保人群体来说,由于人数众多,将错报的风险分散到每个投保人时,损失也是微乎其微,很难说对各个投保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更不用说造成所谓的“社会危害性”了。
年龄误报条款是《保险法》不可争条款的表现形式之一,年龄误报与保险诈骗的矛盾也是不可争条款与保险诈骗罪之间的矛盾。据悉,《保险法》修改将增加不可争条款,届时投保人虚假告知与保险诈骗罪之间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修改《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增加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错误告知、不告知年龄或者其他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时,不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对此,有人寿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虽然该条款客观上使欺诈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因其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确将会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将通过核保、调查等途径来控制道德风险,提高承保质量。“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短期内对产品定价影响不大,长期影响要看未来市场的变化。
(二)快速理赔:对保险业的考验
一直以来,“理赔难”是消费者对保险业抱怨最多的问题之一。在“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吴定富强调指出,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
新法对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索赔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给予明确的说法。
(三)对保险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偿付能力是保证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职责的重要条件,因此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乃是重中之重。近年来,国内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下降。截止2008年6月底,已有12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其中2家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大地、天安等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已经受到了保监会的处罚。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无疑将会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破坏保险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新法再次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在保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惩罚手段,加大了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的惩罚力度。这些修订不仅在当前国内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下降,金融危机继续蔓延的市场环境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而且也对监管机关在工作力度、监管手段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随着保险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合作日趋频繁,适应形势发展,新法提出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履行这一职责,保监机构应与银行、证券业互通有无、加强合作,建立高度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统,实现金融业的联合有效监管,这使得保险监管机构在制度建设与技术水平上面临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