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开题助手 更新时间:03-06 来源:网络
1、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国内外研究综述:在中外刑法理论中,对身份犯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区别。在大陆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将身份犯定位为犯罪或犯罪人,认为身份犯即常人犯的对称,是指以一定身份或其他特定关系为犯罪构成要件或刑罚加减免除原因的犯罪或犯罪人;另一种观点则将身份犯定位为一类犯罪,但在具体成立范围上却有两种不同见解:一是认为身份犯是指以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二是认为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日本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凡是在构成要件上需要一定身份的犯罪,就被称作身份犯。我国台湾刑法学界,有学者根据犯罪行为是否需要特殊身份、关系,有无特别加重、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甚至告诉乃论等特殊规定,将犯罪分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两大体系。前者是指某罪之犯罪主体需具备法律条款所明定之特殊的身份、关系之人,方足以成立该罪者,如强奸、贪污等罪;后者则是指任何人都可实施之犯罪,如强盗、抢夺等一般性之罪。另有学者将犯罪分为一般犯和特别犯:一般犯即普通犯罪,乃指在不法构成要件中,对于行为人之资格或条件,未做任何限制,任何人均属适格之行为人而能违犯之犯罪。刑法规定处罚之犯罪,绝大多数为一般犯;特别犯即身份犯,系指唯有具备特定资格或条件之人,始属适格之行为人,而能违犯之犯罪。例如受贿罪、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等。
日本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凡是在构成要件上需要一定身份的犯罪,就被称作身份犯。在意大利刑法理论中,学者们也普遍认为,除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构成犯罪的情况外,法律还常常要求主体具有某种资格,……甚至某种状态。……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身份犯。而与之相应的“非身份犯”则是指可以由任何人实施的犯罪。德国学者纳古拉则从另一角度限制了身份犯的范围。他认为,身份单纯成为刑罚加重或减轻的事由时,必须严格地将之与身份犯区别开来。因为在身份单纯地成为处罚要件时,它本质上属于普通犯罪。在英美等国家,关于身份犯,根据人们提出的定义来看,最为常见的是认为身份犯就是“根据是什么而不是根据做什么来确定的犯罪。”在他们看来,身份犯是指具有一定的人身条件或具有一定的特征的人构成的犯罪,典型的例子就是流浪罪。另有一些刑法学权威似乎对身份犯的理解不同。有一位评论家写道:“至于身份犯,即具有无意识或疾病的情况……”。
选题意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可以确定某些犯罪主体及犯罪成立的范围,可以区分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之轻重罪责,可以正确区分身份犯与亲手犯和不作为犯。所以,加强对身份犯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刑事立法能力,有利于正确指导司法实践。
2、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选题研究的方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
选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国内外对身份犯的研究
(一)我国刑法学界对身份犯的定义
(二)外国学者对身份犯的定义
二、身份犯的分类
(一)真正身份犯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三、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罚
(二)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罚
(三)怀孕妇女犯罪人的刑事处罚
四、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
五、身份犯与其他犯罪犯的对比
(一)身份犯与亲手犯的区别
(二)身份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
3、研究条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研究条件:川师图书馆可查阅相应的期刊论文,同时可借阅相关的书籍,还可利用网络查阅相关的学术资料。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减少身份犯在定义上存在的误区,加强对身份犯的理解,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制度,完善我国刑法理论。身份犯作为研究刑法分则中某一类特殊犯罪的理论,不能说其理论内涵博大精深,但至少它为一个整体性的存在域而在体系上具有某种自洽性,更有其规律可循。因此,应当首先找到这类犯罪所共有的内在规律性,并以之为指导原则去解决身份犯个罪所面临的具体问题。
预期结果:论文(约8000—1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