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毕业开题报告 更新时间:09-04 来源:网络
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通过对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索,旨在挖掘其丰富的价值蕴涵,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功能梳理理论脉络。本文有关死缓制度的理解,是以最大限度发挥死缓制度限制死刑范围之功能为基本出发点的,并想以此为途径为最大程度改进死缓制度作努力。
课题研究现状:
1930年11月《中央通知第185号关于苏区惩办帝国主义的办法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对外国人可适用“死刑缓刑”,即判处死刑后,缓刑若干时期暂时监禁,缓刑期限无定制。
1944年3月《晋冀鲁豫边区太行区暂行司法制度》规定的死刑保留制度与现行的死缓制度在功能和适用范围上具有很大的近似性,而且强调该制度积极改造罪犯的功能。
1951年5月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的修改意见,毛泽东提出“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
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第5条规定,犯贪污罪而具有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等四种情形的,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根据该条例草案说明,“对于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均得酌情予以缓刑。
1954年9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第10条(死刑)第2款规定了死缓制度,并为以后若干草案所延续。死缓制度适用范围何时扩张至所有死刑犯,但在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以及刘少奇主席发布的特赦令中可以看到,死缓制度的适用对象已经包括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1979年刑法典所完成,其第43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我国死缓制度仍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制度,刑法学界在充分考察死缓的实践价值意义,肯定它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认识到死缓制度不完备的缺陷。
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创新点:
1,内容:论文写作将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
第一,死缓制度的历史渊源。
第二,死缓制度概述。
第三,死缓制度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第四,我对死缓制度如何改进的一些建议。
2,实施方案
在论文写作前期,我准备通过互联网、期刊杂志、法律专著等渠道,搜集大量有关死缓制度的论文,系统整理前人关于死缓制度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死缓制度如何改进的问题。
3,创新点
第一,提出了死缓制度分别与死刑制度、缓刑制度、无期徒刑制度的区别。将它们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充分突出死缓制度的特点。
第二,提出我对死缓制度如何改进的一些看法。
课题进度安排:
2017.12-2018.12.31 选题,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编写开题报告,拟定论文提纲。
2018.1.1-2018.3 仔细研读所收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
2018.3-2018.4.30 修改论文,完成论文校订。
2018.5-2018.5.17 查重,准备答辩。
主要参考文献:WWw.eeelw.coM
[1]参见高铭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第75页。
[2] 参见《孟子·梁惠王下》,引自《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57页。
[3] 参见鲁嵩岳,《慎刑宪点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63页。
[4] 参见《简单法制史词典》[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2页。
[5] 参见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41页。
[6] 参见张希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60页。
[7]参见赵秉志、肖中华,《论死刑的立法控制》[J],《中国法学》1998,第1期。
[8]参见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
[9]参见李希慧、王宏伟,《论死刑的司法控制———以死刑观念为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10]龙洋,《关于我国死刑政策与死刑限制的反思与重构》[J],《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11期。
[11] 张晋藩,《简单法制史词典》[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72页。
[12] 傅伟韬,《论我国死缓制度的适用及完善》[D],吉林大学,2008年。
[1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年,第二期。
[14] 贾宇,《死刑的理性思考与现实选择》[J],《法学研究》,1997年,第19卷,第2期。
[15] ]张甘妹,《刑事政策》[M],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79年,第2~357页。
[16] 黄太云,《增加死刑能否遏制犯罪》[J],《法学家》,1998年,第4期。
[17] 张明楷,《新刑法与并合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
[18]张培田,《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
[19]格吕斯特·雅科布斯著,冯军译,《行为 责任 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20] 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J],《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1]张正新,《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22]成光海,《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界限初探》[J],《法学杂志》,1984年,第5期。
[23]储槐植,赵合理,《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J],《法学杂志》2007年,第一期。
[24] 黄京平,石磊,《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J]《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四期。
[25] 陈浩然,《应用刑法学总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年。
[26]刘霜,《我国死缓制度的发展及其完善》[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四期。
[27]黄谷会,《“严格限制死刑”政策视野下的死缓适用扩大论》[D],湖南师范大学 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