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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cract
引言-1
一、情势变更原则与相似制度-2
(一)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2
1.表现形式-2
2.直接造成的结果-3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4
1.两者性质不同-4
2.预见程度不同-4
3.是否可归责不同-5
4.导致的后果不同-5
(三)情势变更与履行不能-5
(四)情势变更与双方动机错误-7
二、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要件限制-10
(一)限制的原因-10
(二)构成要件-10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10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10
3.情势变更为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见-11
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12
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3
6.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核-14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15
(一)再交涉义务与中止履行抗辩权-15
(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16
四、结论-18
参考文献-19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除解决履行艰难的问题外,还可解决非属不可抗力等情势所导致的履行不能的问题,该点不仅能从理论上推出,还可通过正确解释“合同目的”得出;所谓合同目的,狭义上指获得对待给付,广义上还可包括“双方动机”,至于学说上的双方动机错误中的另一类——“纯粹的双方动机错误”,可以交由重大误解制度处理;受情势变更影响的当事人能够获得中止履行抗辩权,该权利无需从属于再交涉义务,且再交涉义务并无存在的必要。
关键词: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履行不能 双方动机错误 再交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