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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引 言-4
一、 受贿罪主体的演变-4
(一) 建国初期受贿罪的主体-4
(二)1979年刑法实施期间-5
(三) 现行刑法实施期间-5
二、 受贿罪主体之国家工作人员-6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6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从事公务-8
三、 受贿罪特殊主体-8
(一) 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8
1. 离退休后收受财物-8
2.离退休后利用影响力受贿-10
(二)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10
(三)关系密切的人-11
四、无身份的人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12
结 语-13
[参考文献]-13
摘要:国家工作人员是毋庸置疑的受贿罪主体,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含义极为概括,很多问题的答案被回避了,所以在研究受贿罪时,必须要先确定其主体范围。本文首先介绍了建国以来受贿罪主体的演变过程,再对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内涵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几种特殊主体—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有密切联系的人是否能够构成受贿罪,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在此前的基础上,概括分析了一般的无身份的人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离退休;关系密切;无身份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