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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对于婚前按揭房在离婚时的权属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常发生,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该规定使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有法可循,但是单凭该条文并不足以解决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物权方式之间的冲突和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造成的。为寻求婚前按揭房屋的权属及分割问题的公正处理之法,应该从按揭房屋系婚前债权转化的物权,婚前按揭房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确定权属,共同还贷行为是债务承担,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等方面提出完善离婚诉讼中对房产分割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屋,权属,分割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4
2. 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5
2.1 司法判例中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5
2.2 学界对婚前按揭房屋权属的争议-7
2.3 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评析-9
3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权属争议的原因分析-10
3.1 不动产物权方式之间的冲突-10
3.2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冲突-11
3.3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还贷行为的法律性质规定模糊-12
3.4 婚前按揭房屋的增值部分的性质以及分割问题-12
4 我国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权属争议的解决对策-12
4.1 按揭房屋系婚前债权转化的物权-13
4.2 婚前按揭房屋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确定权属-13
4.3 共同还贷行为是债务承担-14
4.4 按揭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14
结语-15
参考文献-17
致谢-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