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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拾得遗失物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对此问题有相关规定,但其内容十分概括且存在许多不足。例如,法条的内容不够详细具体、拾得人的权利义务失衡、具体的侵权时限没有界定,以及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后,在权利人重新出现追要遗失物时,遗失物已经被拍卖、变卖,差价问题由谁来承担等问题都有待于解决。本文目的是对我国拾得遗失物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所有权;拾得人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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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一、遗失物及遗失物拾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一)遗失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二)遗失物拾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
二、我国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2
(一)我国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制度-2
(二)我国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不足-2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拾得遗失物问题的法律制度-4
(一)《德国民法典》的规定-4
(二)《日本民法典》及《遗失物法》的规定-6
(三)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拾得遗失物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6
四、我国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9
(一)完善法条的内容-9
(二)平衡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9
(三)拾得人侵权时限的界定-10
(四)公告的具体方式-10
(五)无人认领情况下的所有权界定-11
(六)归国家所有后的相关法律问题-11
参考文献-12
谢辞-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