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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但过于简略,虽然后来在司法解释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标准仍不统一,理论界对其相关问题的争论也从未停止。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缘由是为抑制恶意诉讼和保障第三人的程序权利,但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适格的原告范围过窄,导致此制度在运用过程中不能很好的保障第三人的权利,进而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一种救济性的诉讼,所以它不可避免的会动摇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因此是否建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来替代此制度也值得探讨。笔者将从立法缘由、原告适格与既判力等三方面入手,对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突出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既判力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5
一、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缘由-5
(一)规制恶意诉讼、规范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需要-6
(二)程序保障的要求-7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7
(一)规制恶意诉讼背景下对适格原告范围的扩张-8
1.扩大到受裁判效力影响的第三人-8
2.扩大到因归责于自己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9
(二)适格原告应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最需要保护的人-9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及其既判力-9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的合理范围-10
1.调解书-10
2.裁定-10
3.仲裁裁决书-10
(二)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应否确立-10
(三)既判力动摇的影响-11
(四)与再审之诉的区分-13
小结-13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