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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 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参与者由其天性决定追逐稀缺资源是必然的。对于内幕交易存在着赞成内幕交易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但禁止内幕交易的观点成为主要的观点,也被各国所采纳。美国早在本世纪30年代就主张对其采取严厉措施,英国在1980年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处罚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日本、韩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都在法律中对这类行为实行刑事处罚。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67条中明文规定禁止内幕交易,我国《刑法》的第180条中也对内幕交易犯罪作了相应的规定。2001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其中就包括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活动,打击和制止金融欺诈、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但从我国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证券法》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还处于较弱的状态,具体规定民事责任的只有第192条和第207条。前者规定对证券公司违背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者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的规定。可见,《证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明显不够,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允许内幕交易的受害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内幕交易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关键词;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民事损害赔偿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5
一、证券内幕交易概述-7
(一)内幕交易的含义-7
(二)内幕人员的界定-7
(三)内幕交易的危害-8
二、证券内幕交易相关立法上的缺陷-9
(一)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9
(二)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9
(三)关于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10
三、如何更好的完善证券交易制度-11
(一)关于立法上的问题-11
(二)如何解决行政上的问题-14
(三)如何有效的让中型和小型投资者的权益受到保障-15
四、经典案例分析——以徐翔案件为例-17
结语-19
参考文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