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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应对证券侵权的机制,证券诉讼是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经过实践检验,美国集团诉讼已经较为成熟,核心规则包括首席原告制度、选择退出规则、胜诉酬金制度、法院的司法管理权。我国证券诉讼目前为代表人诉讼制度,不足在于难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可操作性低、法律制度不完善。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核心规则,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初期不稳定的特征,未来制度可从权利人加入诉讼的方式、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法院管理权限、律师风险代理等方面完善,以期更好地解决证券侵权问题。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选择加入规则;胜诉酬金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证券诉讼概述-1
2.1 证券诉讼概念-1
2.2 证券诉讼的特殊性-1
2.2.1 诉讼标的物的特殊性-1
2.2.2 诉讼涉及人数众多-1
2.2.3 诉讼标的的复杂性-2
2.2.4 诉讼专业性要求高-2
3 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2
3.1 证券集团诉讼的特点-2
3.1.1 “首席原告”制度-2
3.1.2 选择退出规则-3
3.1.3 胜诉酬金制度-3
3.1.4 法院更广泛的“司法管理”权-3
3.2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优势分析-3
3.2.1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3
3.2.2 提高诉讼效率-4
3.2.3 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4
3.3 引进必要性及可能性-4
3.3.1 必要性-4
3.3.2 可能性-5
4 我国证券诉讼现状-5
4.1 中国证券诉讼的法律依据-5
4.2 单独诉讼制度-6
4.3 代表人诉讼制度-6
4.3.1 参加诉讼方式不同-6
4.3.2 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不同-6
4.3.3 律师工作及收费方式不同-7
4.3.4 判决或和解适用范围不同-7
4.4 我国证券诉讼制度不足分析-7
4.4.1 投资者权益难以完全保障-7
4.4.2 效率低且可操作性差-7
4.4.3 “搭便车”现象严重-8
5 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改进-8
5.1 扩大代表人诉讼适用范围-9
5.2 采用“选择退出规则”-9
5.3 更改诉讼代表人产生方式及权限-9
5.4 加强法院的职权管理-10
5.5 引入“胜诉酬金”制-10
结 语-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