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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目前在案件中大多扮演着刑事公诉人的形象,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起诉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时代内涵的多样化,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的途径并不是唯一的。公诉权的内涵也不仅仅包含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司诉讼在立论上是具有正当性的。并且,该起诉方式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大量的案件已经证明了民事公诉权的现实意义。目前,司法现行立法滞后的现象阻碍着检察机关正当权力的行使,不利于法益的保护。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侵权;民事公诉权;原告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制度来源-1
2.1 前苏联检察制度对我国的影响-1
2.2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的理论基础-2
3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多元化之反思-2
3.1 与公民个人比较-3
3.2 与非政府组织的环保社团比较-3
3.3 与政府环保部门相比较-4
3.4 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具有原告资格主体之正当性-5
4 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现状及问题-5
4.1 民事公诉权立法的缺失-5
4.2 民事公诉权司法的成果-6
5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的程序设计-7
5.1 起诉条件-7
5.2 检察机关与受害人之间关系问题-7
5.3 由检察机关承担侵权的举证责任-8
5.4 被告有权提起反诉-8
5.5 检察机关能代表公共利益参与和解和调解-8
5.6 诉讼后果的承担-9
5.6.1 诉讼费用问题-9
5.6.2 胜诉赔偿金的管理-9
5.6.3 检察机关应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9
6 总 结-10
参考文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