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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事务 论文字数:9653 需要金币:1000个
摘要:留守儿童作为一种社会性弱势群体,该群体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应有的监护和必要的法律规制,并且该群体犯罪具有其特殊的自身表现。虽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作了规定,但是这种监护制度对于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乏针对性,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主要从我国现状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法》和《婚姻法》中有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及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机制,在完善近亲属监护的基础上,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监督体制,以法律强制性的特点强化社会、学校、社区的监护职责。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区或者村委会、社会各个成员的监护网,在法律制定上也应形成这四个主体间的监护体系,相互贯通,相互牵制,建立有力的帮教制度,保证留守儿童在家庭、学校、社会中得到全方位的监管,同时构筑专门应用于留守儿童犯罪的法律体系。根据留守儿童犯罪的特殊性和表现,建立有效的监护制度。
关键词 留守儿童,规制冲突,保护体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留守儿童现状分析3
(一)亲情缺失,监护不力 4
(二)留守儿童分布集中 4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忽视导致心理畸形发展 5
(四)特殊法规制的缺失 5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特点5
(一)留守儿童犯罪呈多人作案 5
(二)案件性质上,侵犯财产类案件较多 6
(三)多数留守儿童多采取暴力,手段残忍 6
(四)留守儿童犯罪年龄偏低 6
(五)法律意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 6
三、 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7
(一)法律规范的缺失 7
(二)缺少必要的监护和监管 10
(三)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12
四、关于预防和减少留守儿童犯罪的构想12
(一)强化父母的监护责任和社会监护责任 12
(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 13
(三)在法律中确定对监护人的监督的法律制度 13
五、结语14
参考文献16
答谢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