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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事务 论文字数:7095 需要金币:500个
摘要: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本是社会与家庭保护的对象,但是虐童案的发生,严重危害儿童利益,惩罚虐童行为随之进入公众视野,然而,由于虐童行为的行为性质模糊、刑法罪名体系缺失,虐童行为存在刑法规制不足的现象。因此,从虐童行为的行为性质着手,厘清虐童行为刑法规制的基本问题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关键词: 虐童行为 ,虐童罪, 刑法规制 , 虐待罪 ,立法完善
儿童因身体,心理不成熟的限制,是家庭和社会保护的对象,但近年来山西太原幼师狂扇虐童案、浙江温岭虐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的发生,儿童的权益受到严重的破坏,要求严惩虐童行为的社会呼声也越来越高,但现阶段儿童虐待防治惩罚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立法体系可操作性差,法律条文只是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缺乏强制性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虐童行为的对象、手段方式和造成伤害程度的不同,依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往往判定不同的罪名,定罪牵强,不统一,不能有效的惩罚犯罪,保护儿童权益。对此,从民意和法理出发,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刑法理论,增设虐童罪具有可操作性, 能够实现虐童行为的犯罪化,更好地规制虐童行为,保障儿童权益,弥补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