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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因抵押物只限定为某些动产,所以有人称之为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浮动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客体均为动产,但是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将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债权人选择动产浮动抵押或者动产质押担保债权时应考虑的因素众多,本文拟对这两种担保制度加以分析和对比,然后借鉴英美法系以及其他大陆法系的制度,提出关于动产浮动抵押与质押权优先竞存法定以及区分浮动资产是否可转换为确定资产的观点。
关键词:浮动抵押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质押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与质押之比较-3
(一)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3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特征-3
(三)动产质押的概念-4
(四)动产质押的法律特征-4
二、大陆法系标的物的浮动抵押与质权的优先情况-5
(一)我国的制度-5
(二)法国和德国的制度-6
(三)苏格兰的制度-7
三、英美法系标的物的浮动抵押与质权的优先情况-8
(一)美国的制度-8
(二)英国的制度-8
四、动产的浮动抵押与质押的应用性选择和完善-10
(一)动产的浮动抵押与质押的应用性选择-10
(二)完善动产的浮动抵押与质押制度-11
参考文献-12